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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日本走私900粒“”伪装钙片入境两00后获刑

更新时间:2026-02-09 06:53:54     浏览:

  2月2日,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,发布近三年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工作情况、涉麻精药品犯罪典型案例。其中包括一起男子从境外购买国家管制的,走私到境内并出售的案例。

  据介绍,被告人刘某杰,男,2005年5月12日出生,无业。被告人霍某,男,2001年7月20日出生,无业。

 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,被告人刘某杰明知含有国家管制的,仍通过网络先后两次从日本购买“日医工025”共计9盒(900粒),并向海关申报为“钙片”,通过国际快递将上述药品邮寄至国内用于销售。刘某杰在境外聊天软件上寻找买家,与“阿宾”(身份不详)平台合作,由“阿宾”提供买家信息,向多人多次贩卖“日医工025”销售金额共计54550元。此外,刘某杰还先后两次向涉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马来酸片,得款1650元。

  被告人霍某于2024年5月20日明知其帮助“阿宾”收取的资金中含有毒品交易的赃款后,仍为“阿宾”提供收款二维码收取相关资金,并将收取的资金兑换成usdt(虚拟货币)转移给“阿宾”,涉及洗钱金额1.7万余元。

  法院认为,被告人刘某杰从境外走私国家管制的并贩卖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、贩卖毒品罪。被告人霍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,为掩饰、隐瞒该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,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,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。刘某杰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,情节严重,应依法惩处。刘其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据此,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杰以走私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;对被告人霍某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。

  据了解,系受国家管制的,具有镇静、催眠等作用,长期服用易产生身体和心理依赖,在被作为成瘾替代物滥用或者被用于实施、抢劫等犯罪时属于毒品。

  本案是一起从境外走私入境后大肆贩卖的典型案例。被告人刘某杰采用“互联网+物流寄递+电子支付”手段实施走私、贩卖毒品犯罪,在“、”群组中招揽买家,向多人多次贩卖,社会危害大。刘某杰等人采取境外聊天软件勾连,虚拟货币周转毒资,犯罪隐蔽性较强。人民法院对本案二被告人依法严惩,彰显了坚决打击此类涉麻精药品犯罪的严正立场。同时,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女性群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。